百合

首页 » 常识 » 灌水 » 同性恋男为生子与人结婚因女方拒给儿子欲离婚
TUhjnbcbe - 2020/8/6 10:42:00

同性恋男为生子与人结婚 因女方拒给儿子欲离婚


男女二人各自都是同性恋,约定结婚只为生子,且一人养育一个,不料却未怀上双胞胎,男方进而起诉离婚。近日,海淀法院驳回起诉。


  两人通过站认识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系通过一家站互发帖子相识,当时双方都想要个孩子,但双方又均是同性恋。原告王先生诉称,为了传宗接代的目的,二人在签署形式婚姻协议的前提下于2010年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后,女方通过医学手段受孕,经孕检为单胎。王先生认为,因为是单胎,二人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于是曾三次向女方提出终止这一形式婚姻及合作生育计划,但女方承诺第一个孩子生下后由男方抚养,她会在两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她抚养,两个孩子所有生育费用均由男方承担。


  女方未将独子给男方


  在张女士做出上述承诺后,王先生答应继续履行形式婚姻协议。后来,在男方照顾下,女方于2011年4月在国外生育一子,但却未能履行第一个孩子归男方抚养的承诺,将孩子独自带回国内。


  王先生诉称,随后女方还将男方是同性恋的事实告诉了男方的父母,造成男方父母生病住院,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张女士辩称,孩子在国外出生后,才得知孩子要在国外生活五年才能办理所在国国籍,最后只能又将孩子带回国内,因为现在孩子年龄小,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王先生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王先生与张女士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不符合规定,最后法院驳回起诉。(张媛 通讯员刘娜 侯雪婷)

1
查看完整版本: 同性恋男为生子与人结婚因女方拒给儿子欲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