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重大
法院认为,原判决据此认定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宣传折页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美的公司上述主张不成立,高院不予支持。美的公司未经格力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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