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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3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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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阿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知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5月13日作出()粤民申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江苏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双、马翔,珍爱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环、徐初萌,以及被申请人金阿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才元、王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于涉案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作审查,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来认定商标性使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江苏电视台对于节目名称的使用并未产生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图样多样、位置多变,不符合商标使用的规范,而被诉电视节目左上角固定显示的“江苏卫视”台标,才是标注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二)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该服务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均不相同,被诉节目系对现实生活的二度艺术加工,是精神文化产品,二审法院未作细化考虑,将该节目认定为“交友、婚姻介绍”服务,属于对电视节目的属性认定错误。(三)《非诚勿扰》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混淆或反向混淆,不构成侵权。1.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系对知名电影《非诚勿扰》名称的简单复制,金阿欢注册商标的目的系诉讼而非真实使用。2.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本身无法产生区分产源的商标功能,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混淆可能性。3.金阿欢并未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不存在混淆前提。(四)金阿欢不应对通过侵权获得的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在江苏电视台获得原始权利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授权而使用的情况下,被诉行为不应被认定侵权。(五)二审判决不仅严重损害江苏电视台权利,也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商标法立法精神相悖。故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二审判决,2.驳回金阿欢全部诉讼请求,3.由金阿欢负担本案一、二审费用。

金阿欢辩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及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二)金阿欢涉案第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专用权稳定。金阿欢仅仅申请注册涉案注册商标,没有注册过其他商标,也一直艰难地从事婚介交友服务,没有任何不正当、不诚信的行为。(三)江苏电视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江苏电视台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承认被诉“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如今又反悔并申请再审;其在节目中自认是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提供全新交友模式,但在诉讼中又不承认系婚恋节目或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四)“非诚勿扰”既是其节目名称,又是其婚介、交友、相亲服务的服务标识,具有标识来源作用。并无法律规定一个商业主体不能同时使用两个品牌。江苏电视台在与被诉节目相关的各环节反复使用、突出使用“非诚勿扰”,系商标性使用。(五)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本案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此前一直自认系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误认,官方媒体与电视同行对婚介节目的认识就是“电视红娘”,且该被诉节目提供了真实的婚介交友服务,侵入金阿欢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电视节目与互联网只是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提供婚介交友服务的手段,并不因此改变婚介交友属性。(六)被诉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相同,故本案属于服务相同、商标实质性相同的情况,法律上无需比较混淆,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七)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的使用,不具有正当性。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不具有先用权,其所谓得到华谊公司授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即使获得授权,也仅涉及在第41类服务的授权,并不影响对其侵犯金阿欢第45类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当从事某一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特性并延伸至其他类别服务时,必须给予必要的谨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八)电视手段融化于婚介服务模式中已成社会常态,“电视节目”是按照服务手段分类,而“交友、婚姻介绍”是按照服务内容分类,两者必然存在交集,能够导致公众混淆。

珍爱网公司述称:同意江苏电视台的申请再审请求与理由。金阿欢并未真实、合法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公司已就此向相关商标行*管理部门提请启动撤销涉案商标的审查程序。此外,珍爱网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共同侵权。

珍爱网公司亦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被诉《非诚勿扰》电视栏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和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盈利模式完全不同,不具有同质性,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二审判决关于《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对“非诚勿扰”的使用构成反向混淆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三)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具有合法的他人授权,且实际使用的范围未超过他人合法授权的范围。(四)二审判决关于珍爱网公司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珍爱网公司并未与江苏电视台共同制作《非诚勿扰》电视栏目,仅仅是参加了该节目嘉宾招募、宣传等工作。故珍爱网公司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属于指示性、描述性的客观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共同侵权应以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联络与过错为前提,在江苏电视台已获得相关标识的授权、被诉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服务类别完全不同的情况下,珍爱网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二审法院在改判一审判决时并未援引任何共同侵权的法律条文,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五)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且未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该注册商标应被无效或撤销。故珍爱网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金阿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阿欢辩称:珍爱网公司关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涉及赔偿,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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